(一) 交易品种上市注册制
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的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由期货交易场所依法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二) 期货交易实名制
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违反上述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不以真实身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交易行为符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结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 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没有保证金制度,也就没有期货市场。
1. 保证金的作用和形式
保证金用于结算和履约保障。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财产。
2. 保证金的管理
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等,应当与其自有资金分开,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专户存放,分别管理,禁止违规挪用。
3. 保证金的担保属性
期货结算机构依照其业务规则收取和提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等资产,应当优先用于结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
在结算和交割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担保履约和交割的保证金、进入交割环节的交割财产。
4. 破产隔离
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是结算参与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
依法进行的结算和交割,不因参与结算的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四) 持仓限额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防范合约持仓过度集中的风险,目的还是为防止市场操纵。当然,套期保值是期货市场的基本价值功能,所以,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五) 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制度
实行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制度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市场操纵。
实际控制关系即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的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的期货账户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者事实。
(六)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按照结算价对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结果对交易者进行结算。结算结果应当在当日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和交易者。
目前国内期货交易时间一般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有夜盘交易的品种,一个完整的交易日是晚上夜盘开盘至次日下午15点收盘。也就是说,期货交易结算都是从当日交易结束15:00开始,结算结果应当在当日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和交易者。
(七)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对期货交易进行风险控制的重要制度,也是最容易发生争议的制度。
新法规定,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不符合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规定标准的,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通知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通知期货交易场所强行平仓。交易者的保证金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
新法明确,交易者保证金不符合约定标准时,结算参与人(期货公司)应当按约定通知交易者,也就是说,通知是期货公司的义务。
新法同时明确,结算参与人(期货公司)可与交易者就通知的方式和时间、追加保证金和自行平仓的时间以及强行平仓等进行约定。也就是说,结算参与人(期货公司)可以充分与交易者的协议约定,明确实施强行平仓过程中的一些棘手问题,如强平时间、数量、价格的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相关约定时,期货公司应当将相关条款向交易者充分说明,并不得侵害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