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之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发布解决了之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较为零散、互相独立且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统一了资本市场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特别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规范了相关行为,且极富操作性,对经营机构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体系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其中,《办法》规定的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全过程义务

《办法》以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责任为主线,从多角度、多维度对经营机构实施适当性管理进行了规范,涵盖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环节,明确了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全过程义务。以期货行业为例,原有的适当性管理体系并未覆盖到所有的产品或服务,如商品期货相关的适当性管理等。《办法》的发布改变了以往期货行业适当性管理尚不完善的局面,架构起覆盖所有产品与服务的适当性管理体系,这是极具改革意义的一步。另外,《办法》还通过明确“卖者有责”义务,强调经营机构应该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和客户风险特征,在推介过程中充分告知投资者相关信息,做好风险揭示,根据收集到的投资者信息来评估产品或服务是否适合投资者等,进一步强化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管理的全过程义务也是提供差异化服务的基础,《办法》所体现的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适合其自身特点和需求的产品或服务的原则,将进一步推动经营机构深入了解客户,并有助于提升其核心竞争力。

二、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三大核心义务

《办法》本着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内在逻辑,强调以客户利益为先,明确了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三大核心义务,即适当性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及内部管理义务,操作性极强,为经营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机制提供了准绳。《办法》用了相当大的篇幅来细化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其中适当性评估义务要求经营机构根据了解到的投资者信息,通过判断投资者具备的风险承受能力来对其提出投资匹配意见;风险揭示义务要求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须以普通投资者理解的方式,告知其产品或服务信息,在告知或警示时应以录音、录像或其他必要的形式进行留痕;内部管理义务要求经营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匹配依据、方法、流程,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定期开展自查,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等。另外,《办法》除规定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外,还针对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提出了特别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增加回访频次等,在明确总括性要求的同时,又兼顾了专项要求,可操作性强,避免了与实践的脱节。

三、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禁止性行为

 《办法》规定了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禁止性行为,明确经营机构不得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等,以此作为不得触犯的销售“红线”,来规范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不仅体现了适当性管理的底线要求,还体现出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说明对普通投资者的政策倾斜,而对专业投资者则可以豁免部分适当性义务。一旦经营机构触犯这些“红线”,在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法》是金融监管又一基石,通过构筑起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作为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媒介和窗口,唯有将“客户利益为先”放在首位,贯彻落实适当性义务,才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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