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4号
当事人:
陆嵘,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1973年出生。
范玉霞,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1984年出生。
2023年8月,陆嵘与范玉霞约定在我所期货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本所决定:
1.给予陆嵘、范玉霞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陆嵘、范玉霞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