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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

近期,本公司发现多起不法机构利用直播间等方式盗用本公司(新湖国际期货)的名义开展境外期货代理业务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声誉。现郑重作出以下声明:

本公司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本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使用本公司商标及标识,任何冒用本公司名义的行为均属非法。新湖国际期货在国内从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代理商,也从未设立办事处。谨此告诫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本公司授权,禁止使用本公司信息(公司名称、简介及相关资质等)进行宣传或营销活动。

本公司官方网站 http://www.xinhu.hk,欢迎广大投资者致电查询信息。

本公司将会对任何冒用本公司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机构或个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新湖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1 日

(转载)违规处理决定公告

 202444

当事人:
       陆嵘,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1973年出生。
       范玉霞,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1984年出生。
       20238月,陆嵘与范玉霞约定在我所期货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本所决定:
       1.给予陆嵘、范玉霞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陆嵘、范玉霞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