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公司发现多起不法机构利用直播间等方式盗用本公司(新湖国际期货)的名义开展境外期货代理业务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声誉。现郑重作出以下声明:
本公司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本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使用本公司商标及标识,任何冒用本公司名义的行为均属非法。新湖国际期货在国内从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代理商,也从未设立办事处。谨此告诫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本公司授权,禁止使用本公司信息(公司名称、简介及相关资质等)进行宣传或营销活动。
本公司官方网站 http://www.xinhu.hk,欢迎广大投资者致电查询信息。
本公司将会对任何冒用本公司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机构或个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2024〕99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原木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原木期货期权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原木期货业务细则》的制定,及《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木期货、期权合约上市交易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原木期货合约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原木期货期权合约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原木期货业务细则
附件4: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附件5: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
附件6: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附件7: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