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公司发现多起不法机构利用直播间等方式盗用本公司(新湖国际期货)的名义开展境外期货代理业务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声誉。现郑重作出以下声明:
本公司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本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使用本公司商标及标识,任何冒用本公司名义的行为均属非法。新湖国际期货在国内从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代理商,也从未设立办事处。谨此告诫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本公司授权,禁止使用本公司信息(公司名称、简介及相关资质等)进行宣传或营销活动。
本公司官方网站 http://www.xinhu.hk,欢迎广大投资者致电查询信息。
本公司将会对任何冒用本公司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机构或个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2024〕105号
《郑州商品交易所瓶片期货合约》《郑州商品交易所瓶级聚酯切片期货业务细则》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瓶片期货合约》
2.《郑州商品交易所瓶级聚酯切片期货业务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4年8月16日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瓶片期货合约.docx
附件2郑州商品交易所瓶级聚酯切片期货业务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