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措施处理决定〔2017〕3号
当事人:喻保康,1987年1月出生,客户号01265602;
喻红波, 1978年10月出生,客户号01297559;
喻艳杰, 1991年7月出生,客户号01303467。
经查明,当事人喻红波、喻艳杰于2017年5月31日至7月19日期间,在T1709合约上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喻保康反向委托挂单成交,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上述当事人明知具有实际控制关系却未如实向本所申报相关信息。以上事实,有相关交易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喻保康、喻红波、喻艳杰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喻保康、喻红波、喻艳杰在国债期货品种上限制开仓12个月,限制开仓时间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对于喻保康、喻红波、喻艳杰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采取的措施,本所将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