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月25日--关于对喻保康等3人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告

监管措施处理决定〔2017〕3号 

  当事人:喻保康,1987年1月出生,客户号01265602; 
      喻红波, 1978年10月出生,客户号01297559; 
      喻艳杰, 1991年7月出生,客户号01303467。 
  经查明,当事人喻红波、喻艳杰于2017年5月31日至7月19日期间,在T1709合约上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喻保康反向委托挂单成交,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上述当事人明知具有实际控制关系却未如实向本所申报相关信息。以上事实,有相关交易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喻保康、喻红波、喻艳杰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喻保康、喻红波、喻艳杰在国债期货品种上限制开仓12个月,限制开仓时间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对于喻保康、喻红波、喻艳杰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采取的措施,本所将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