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税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保税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境外经纪机构、保税交割仓库及质检机构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办理与期货保税交割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四条   

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具有保税功能、履行期货保税交割的地点。


第五条   

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保税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认可并登记注册,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第六条   

保税标准仓单适用于交割、期转现、转让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含税标准仓单、含税交割结算价是指《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实施细则中的标准仓单、交割结算价。


第二章 甲醇期货的保税交割

第一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册

第八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预报、入库和注册除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办理外,客户还应提供相应的货权凭证、商检证书以及其他海关单证。


第九条   

出入库费用、仓储费标准等遵循《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十条   

保税标准仓单在有效期内可用于交割、期转现、转让、作为保证金等业务。保税标准仓单的有效期在对应期货品种含税标准仓单有效期的基础上顺延5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保税标准仓单可作为保证金。交易所以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保税标准仓单对应期货品种最近交割月期货合约结算价扣除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后的数额为基准计算价值。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保税标准仓单折抵和含税标准仓单折抵的业务流程一致,具体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保税标准仓单在注销并办理报关完税手续后可申请注册含税标准仓单。


第三节 保税交割结算、发票流转及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保税交割的结算、发票流转及买卖双方违约的认定和处理等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办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交割配对后,卖方相应的保税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暂不予释放。


第十六条   

第三交割日上午9点前买方应当补齐按照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全额货款的差额。


第十七条   

保税交割的货款结算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货款根据交割数量、保税交割结算价和保税升贴水等计算。


(二)第三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向卖方开具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持有清单。保税交割结算单包括买卖双方客户名称、会员单位名称、交割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保税交割结算价以及保税升贴水等内容。


(三)卖方应以保税交割结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价加上保税升贴水作为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及时完成报关手续,并按规定向买方交付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保税交割结算价=[(含税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交割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交割数量 以上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公式中升贴水为考虑交割品级、品质和仓库地区分布等因素对交割结算价进行的调整。公式中升贴水及相关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适时予以公布。


(四)货款划转和仓单过户应在卖方办理完报关手续后进行。同时,该批保税标准仓单交割后经审核变更为含税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   

对实行保税交割的期货品种,交易所在交割月配对日闭市后,同时公布当日合约含税交割结算价和保税交割结算价。


第十九条   

卖方应按下列流程办理报关手续、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报关期内,即自第三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凭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持有清单以及其他单证完成报关手续,逾期未完成视为交割违约。


(二)报关期结束后的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延迟 1 至 10 日(日历日)交付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卖方应当每天支付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货款金额 0.5‰的滞纳金;超过 10 日(日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卖方应当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因海关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导致卖方报关延迟完成和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延迟交付的,货款划转及仓单过户顺延办理,卖方无需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且不作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非经配对交割实现的保税标准仓单货权转让,交易所不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货款结算及票据流转由会员或客户自行协商办理。该笔保税仓单报关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价。


第四节 保税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一条   

保税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保税期转现只允许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二十二条   

用保税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交易所不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货款结算及票据流转由会员或客户自行协商办理。


第二十三条   

保税期转现办理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期货转现货”一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和提货出库

第二十四条   

保税标准仓单注销和提货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办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保税标准仓单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注销后,在办理注销货物出库时,提货人除了提供交易所开具的《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办理提货手续的证明等材料外,还应提供海关放行单等单证。


第三章 PTA期货的保税交割

第一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册

第二十六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明确对应货物为保税状态或完税状态,并对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别管理。


第二十八条   

被我国征收反倾销税的境外厂商生产的PTA不得用于注册保税标准仓单。


第二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二十九条   

PTA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期转现、作为保证金、转让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   

PTA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及期转现,除本章第三节、第四节规定外,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保税标准仓单转让应当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委托交易所划转货款,转让价格应当在提交转让申请当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涨跌停板价格扣除税费的范围内。交易所完成仓单过户和货款划转后,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应包括价格信息、买卖双方客户名称、会员单位名称、产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转让”。卖方会员应在仓单转让完成后7个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提交发票的,交易所对其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税标准仓单可作为保证金。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交易所以办理日前一交易日最近交割月期货合约结算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数额作为基准计算价值。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办理。


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格=[(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本条所称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费用等,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发布。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


第三节 保税交割结算、发票流转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配对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


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标准仓单数量×交易单位;其中,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所称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费用等,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发布。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


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交割月配对日闭市后公布。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以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   

第三交割日,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保税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并给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给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和《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应包括价格信息、买卖双方客户名称、会员单位名称、产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交割”。


第三十六条   

参与PTA保税标准仓单交割的,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境外卖方客户或境外经纪机构应向卖方会员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易所应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应向买方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十七条   

卖方会员应在第三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提交发票的,交易所对其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 保税期货转现货

第三十八条   

保税期转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手续费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等相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九条   

保税期转现结算时,交易所按照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对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进行平仓,结算盈亏;按照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划转货款。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保税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保税期转现货款=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申请期转现保税仓单数量×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本条所称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费用等,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发布。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


第四十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和《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应包括价格信息、买卖双方客户名称、会员单位名称、产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期转现”。


第四十一条   

卖方会员应在期转现批准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提交发票的,交易所对其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和提货出库

第四十二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业务流程和基本要求,除本节规定外,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三条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或转运出境的,按照当地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或转运出境手续。


第四十四条   

货主办理报关进口时,按照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上标明的交割结算价向海关申报,供海关审定PTA完税价格,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