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 (普通投资者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16年12月12日公布,即将于今年的7月1日正式实施。《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布后成了当前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引起了社会及业界的广泛关注,这可是统领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 “母法”,以下跟着了解一下《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我们普通投资者有哪些影响吧。

 

《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普通投资者的关系

  《适当性管理办法》特别指出“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提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意义是为投资者选择合适的产品与服务,将合适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适当性管理

通常,基金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信息区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例如将投资者划分为安逸型、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激进型五类;

同时基金公司会根据产品的流动性、投资风向、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等因素将产品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例如将基金划分了低风险等级、中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中高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五档。

 

投资者类型与基金的适当性匹配原则如下图↓

投资者类型

  产品类型

安逸型

  低风险等级基金

保守型

  低风险等级、中低风险等级基金

稳健型

  低风险等级、中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基金

积极型

低风险等级、中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中高风险等级基金

激进型

  低风险等级、中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中高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基金

 

那么,如果我是稳健投资者,我能购买高风险产品吗?

  答:理论上可以。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应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服务,如果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时,基金公司在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为较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提示,如投资者仍坚持购买,则可以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

有2个注意事项:

1、风险承受能力为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不能购买或接受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2、有些机构还会设置“特别保护型客户”类型。针对年龄超过70周岁、或年龄小于16周岁、或者风险调查问卷中填写“不能接受任何亏损”的客户,进行特别的保护。对于此类投资者,券商不得向其宣传推介、销售或开通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低风险以上)的产品或服务。

 

作为投资者,我们应该如何配合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呢?

1、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可承受损失的意愿等情况。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基金公司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基金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基金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公司,以便基金公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投资者的义务要履行哦)

 

另外,当我们通过基金公司直销柜台现场办理以下业务。全程会有录音或者录像

1、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2、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参与相关服务;

3、经营机构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将上述情况告知我们时;

4、普通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接受相关风险教育。

 

转自: http://mt.sohu.com/business/d20170523/142873702_48171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