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批准上海、广东、湖南持股行权试点

核心提示: 2月19日,《证券日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近日,证监会批准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报送的《持股行权试点方案》,该方案并于2月19日正式对外发布。

2月19日,《证券日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近日,证监会批准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报送的《持股行权试点方案》,该方案并于2月19日正式对外发布。

近期,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在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三个区域开展持股行权试点,依法购买持有试点区域所有上市公司每家1手(100股)A股股票 (持有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买卖),以普通股东身份依法行使权利,通过示范效应提升中小投资者股权意识。

“在条件成熟后,将逐步扩展试点区域。”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阶段,投资者服务中心将主要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公开承诺及履行、自愿性简明化信息披露等 四方面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股东权利。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丰富行权事项和行权手段。

“未来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丰富行权事项和行权方式。”上述负责人表示,持股行权旨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引导中小投资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持有1手股票即可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无持 股比例限制的股东权利。同时,考虑到侵害中小投资者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因此,投资者服务中心将持有试点辖区内所有上市公司每家1手股票,体现持股 公平性。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支持中小股东积极依法行使权利。此次批准开展试点是贯彻落实《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具体举措,也是以实际问题为导向,运用市场化方式,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和服务的新探 索。开展持股行权试点,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督促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代表中小投资者发声,推动投资者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投资者服务中心是经证监会批复成立的一家公益性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教育、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其中,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是其职责之一。

据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持股行权试点,将坚持普通股东的地位,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规范,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不行使监管或自律职责,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的立场。同时,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等风险,投资者服务中心将通过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回避、廉洁自律等配套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强化流程管理,在线索搜集、方案制定等环节,严控知情范围,审慎行权避免引起市场误 解,建立行权信息公开和舆情预警机制等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推动持股行权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投资者服务中心未来将建立多元化行权线索发现机制,通过12386热点等渠道了解投资者诉求,通过互通联络平台收集投资者意见建议,通过投资者权益监测汇集损害投资者权益事项,确定行权目标。

持股行权试点工作方案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2月19日发布)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国办110号文),创新服务中小投资者的方式,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推动投资者保护工作深入开展,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制定本方案,试点开展持股行权工作。

一、试点目标

投资者服务中心通过公益性持有股票,示范行使股东权利,增强股东权利意识,构建健康股权文化,提升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以普通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有效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督促其积极落实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提升上市公司整体投资者保护水平。

二、 试点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权,行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规范,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

(二)坚持普通股东定位,运用市场化手段,以普通股东身份按程序行使各项权利,不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营利为目的,不行使监管或自律职责,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的立场。

(三)坚持规范透明,建立健全持股行权决策、实施、宣传等工作机制,实现持股行权工作科学规范与公开透明。

(四)坚持循序渐进,以先易后难、稳妥推进、逐步摸索、确保可控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 试点区域

持股行权试点范围确定为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三个区域。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展试点区域。

四、 持股方式

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通过二级市场持有三个试点区域内,所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每家1手(100股)A股股票。持有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买卖。

五、 行权事项和行权方式

持股行权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主要围绕落实国办110号文提出的要求,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公开承诺及履行、自愿性简明化信息披露等方面,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无持股比例和期限限制的股东权利。积极积累经验,逐步丰富行权事项和行权方式。

六、 组织实施

(一)线索发现。建立多元化行权线索发现机制,通过12386热线等渠道了解投资者诉求,通过互动联络平台收集投资者意见建议,通过投资者权益监测汇集损害投资者权益事项,确定行权目标。

(二)行权决策。建立行权立项会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重要事项咨询制度。投资者服务中心在制订具体行权方案时,将充分听取各方特别是投资者的意见建议。方案提交行权立项会进行集体决策,需要时将启动论证和咨询程序,提高行权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三)行权实施。投资者服务中心将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具体行权方案开展行权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与相关各方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对具体行权方案的实施进行实时记录与动态评估,确保行权取得预期效果。在行权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监管自律问题的,可以报告相关部门。

(四)宣传引导。围绕持股行权的背景、举措、成果和典型案例,深入开展宣传活动,通过示范效应强化广大投资者的权利意识,引导其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七、 风险防范

(一)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回避、廉洁自律等配套制度,完善合规审核、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约束,从制度上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二)强化流程管理,在线索搜集、方案制定、行权立项、行权实施等环节,严控知情范围,全程记录存档,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选择法律政策依据明确、事实清楚的事项审慎行权,避免引起市场误解。

(四)建立行权信息公开机制,及时披露行权动态,主动接受投资者、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五)建立舆情预警机制,针对市场各方关注的行权问题主动解疑释惑,为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