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要注意六方面风险

2月9日,首个股票期权产品上证50ETF期权上市。当日,证监会举办了关于股票期权问题的微讲堂,介绍了股票期权的总体情况、主要制度框架和规则体系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内容。证监会提醒,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注意六方面的风险,分别是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行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和交收违约风险。

证监会表示,总体上看,当前率先推出ETF期权相对个股期权具有以下优势:一是ETF由一篮子股票构成,价格波动通常小于单只股票,因此,ETF期权的价格波动风险也相对较小,率先推出ETF期权更有利于投资者快速熟悉期权产品;二是ETF具有内在的套利机制,其交易价格很难被操纵,因此ETF期权的价格操纵风险也较小;三是ETF本质上是一篮子股票,因而能够有效避免内幕交易风险;四是我国ETF从未出现过多日连续涨跌停的现象,因此更有利于交易所、期权经营机构对客户保证金、强行平仓、违约处置等风险的管理;五是ETF较少发生类似股票的除权、除息、停牌等情形,交易运行管理相对简单;六是我国自2005年推出首只ETF以来,ETF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因此,ETF期权能更好地满足保险、社保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资产配置和多元化风险管理需求。

同时,上证50ETF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只ETF产品,也是目前我国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单市场ETF。该ETF跟踪上海市场有代表性的50只大盘蓝筹股,代表的总市值约为11.55万亿元,约占沪市总市值的47.1%。截止到2015年1月30日,上证50ETF的规模约为274亿元,位列国内单市场股票ETF首位。2014年,上证50ETF的成交金额约9亿元,高于境内ETF的平均成交金额。因此,从规模、流动性、代表性来看,上证50ETF适合作为期权交易试点的首个标的。

对于股票期权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监会表示期权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境外市场的普遍做法。而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而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避免投资者从事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不相匹配的交易,客观上能够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因此,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的平等交易权限,而是一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在股票期权交易试点初期,这项制度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