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跨国金融机构因未严格遵守名单管理的监管要求而被处以巨额处罚。为避免类似事件在我国发生,各义务机构应加强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名单及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管理,准确识别风险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一、名单范围
(一)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制裁决议所列个人或实体名单。获取方式:登录联合国安理会中文版网站(网址为http://www.un.org/zh/sc/ ),在“附属机构”项下的“制裁委员会”栏目下查看针对不同国家的制裁委员会的详细内容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综合名单。
(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的高风险和其他监控国家或地区名单。获取方式:登录FATF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fatf-gafi.org/ ),在“Countries”项下的“High-risk and other monitored jurisdictions”栏目中获取最新的名单信息。
二、风险提示
(一)义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名单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名单库维护工作,确保及时更新名单库内容。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名单更新后,应立即针对本机构的所有客户以及上溯三年内的交易启动回溯性调查,对属于名单范围的实体或个人,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银发〔2017〕187号)的规定。
(二)义务机构与境外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应能够准确识别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状况,如果客户或其受益所有人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应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的目的、性质,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发现可疑情形时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应拒绝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发生交易。
(三)义务机构不得依托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四)如果义务机构已经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的,应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终止代理行关系。义务机构对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提高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的频率,确保上述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风险提示转发至辖内法人金融机构(金融集团)、非银行支付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