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大商所发〔2021〕444号通知,经公司研究决定,对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作以下调整:
自2021年10月15日(星期五)结算时起,公司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品种期货合约的投机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14%(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水平维持11%不变);如遇交易所保证金调整,公司以上品种期货合约保证金调整为在交易所基础加4%。
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水平与现行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水平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水平高的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工作,加强市场风险防范,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