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交易行为

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违规交易处理办法,对期货市场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影响交易秩序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连续或者联合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二)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 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 超量持仓, 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 影响市场秩序的;

(三)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的;

(五)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买卖或者自我买卖,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六)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

(七)以垄断、囤积标的物和不当集中持仓量的方式, 控制交易所大量交割仓库标准仓单,以及通过各种手段虚占交割仓库库容的;

(八)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 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九)以非善意的期货转现货行为,影响期货市场秩序的;

(十)未按要求使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影响系统正常运作的;

(十一)未遵守交易所风险警示有关要求或整改要求的;

(十二)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

*对敲是指单独或者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相互交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