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洗钱犯罪案例分析

一、4起涉黑洗钱案基本情况

案例1:刘某涉黑洗钱案。2010年7月26日,山东省第一例洗钱罪在青岛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26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妨害公务罪、洗钱罪等23项罪名,得到法律严惩。其中被告人刘某(时任黑社会控制的青岛某公司会计)于2007年6月至2009年 12月,在被告人刘某的指使下,在多家银行以个人的名义开设账户,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将该公司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共计4170余万元人民币予以转移,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10万元。

案例2:杨某涉黑洗钱案。2012年3月28日,杨某洗钱案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10年5月,杨某明知某夜总会收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仍通过现金存取、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该夜总会非法收益转移至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并将其中部分赃款用于购买房产和装修。法院判定被告人杨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案例3:胡某涉黑洗钱案。2013年2月4日,胡某涉黑洗钱案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胡某的丈夫陈某任青岛市公安局领导,其利用职务便利,经常为聂某犯罪团伙提供庇护和牟取利益,聂某为长期笼络陈某,先后以发工资、报销购车款的名义送给陈某现金80万元,以及价值4.4273万元的“金观音”1尊。被告人胡某明知其丈夫陈某交予的80万元人民币现金是受贿所得,仍用陈某妹妹的名义存入银行账户用于消费;在聂某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明知“金观音” 1尊是陈某受贿所得,仍转移至其父亲家中藏匿。法院认定胡某犯洗钱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4:尉某涉黑洗钱案。2015年10月31日,尉某涉黑洗钱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审理查明尉某在任青岛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某娱乐有限公司出纳职务期间,在明知案例 1中的某公司收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仍伙同该公司会计刘某,以刘某个人名义在某商业银行莱西市支行青岛北路分理处和龙口路分理处开设账户,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将赃款4000余万元人民币进行转移,其行为主客观均符合洗钱罪定罪标准,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尉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二、主要洗钱类型及手法

(一)以个人账户转账、现金转移涉黑赃款

如杨某洗钱案中,聂某以团伙成员姜某名义成立了某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房地产等正常生意,看似清白,但实际是聂某黑社会组织的资金运转核心平台。杨某是该公司出纳(同时为某夜总会出纳),2007年10月至 2010年5月,在聂某授意下,杨某以个人账户转账、现金等形式将某夜总会非法收益2952.08万元转入该实业有限公司账户。

(二)以现金形式洗钱

在杨某洗钱案中,杨某协助聂某从某实业有限公司提取现金34笔,共计838.58万元。在胡某洗钱案中,聂某每个月给陈某发“工资” 5万元现金,先后10次累计50万元;聂某为陈某个人购买汽车款“报销”,给予其 30万元现金。陈某将上述现金交予妻子胡某,胡某将现金存入银行。

(三)利用购买房产、装修洗钱

在杨某洗钱案中,杨某将某实业有限公司收到的上游犯罪资金转往个人账户,用于聂某团伙购买房产、装修等。其中用于购买澳门花园办公楼794.96万元;用于购买其他房产、装修1596.46万元。

(四)利用亲属藏匿赃物

在胡某洗钱案中,胡某将1尊价值4.4273万元的“金观音”藏匿于其父亲家中。

 

 

资料来源:《涉黑洗钱犯罪类型研究——以青岛宣判的4起洗钱案为例》,

《中国反洗钱实务(2018年第5期,总第253期)》,中国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