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2-15
上期批复〔2016〕110号
上海裕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关于上海裕强物流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报告》已收悉,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原上海裕强物流有限公司与我所签订的交割仓库协议由上海裕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签发的期货标准仓单继续有效。
二、原上海裕强物流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关于我所期货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和义务由上海裕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继。
三、自本批复之日起,你司应严格执行交割仓库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确保交割仓库业务正常有序进行,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