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与衍生品法》解读之你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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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4月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法》),此消息一出在业内引起广泛热议,现该法已公布月余,在细读《期货法》之后,又产生了哪些疑问呢?

第一问:期货立“法”真的有那么重要么?

答:期货立“法”真的有那么重要。

《期货法》的出台弥补了期货业法治市场建设的空白。当前期货行业最高层级和效力的文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在法律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效力和层级要低于法律,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遵循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效力规则。《期货法》出台成为期货行业内第一部指导性、纲领性规范,对于期货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示和约束,也为期货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对期货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自此,期货行业正式步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第二问:《期货法》出台后是不是现在就可以适用了?

答:法律的公布和施行是两个含义,公布是指公开给社会公众,起到宣传的作用,但是施行才是一部法律正式产生法律效力。《期货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期货法》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此,《期货法》才正式生效并发挥其作用。

第三问:《期货法》生效后是不是意味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就失效了?

答:并未失效。《期货法》和上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法律层级并不一致,《期货法》的生效并不能当然导致上述法律法规的失效,实际上《期货法》中明确提及对于部分内容的进一步细化明确和规范还需要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出台相应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来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一步应当会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保证上述法律法规与《期货法》相匹配,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也将出台相关业务规则、指引、操作指南,从多个层面全方位、进一步贯彻落实《期货法》。

第四问:《期货法》中提到的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产生纠纷时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意思?

答:《期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产生的纠纷一般是民事纠纷,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即民事诉讼主体要对自己的诉求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但是《期货法》中明确提出,在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行证明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误导欺诈情形,若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就对期货经营机构在日常业务中的证据留存提出明确的要求,也是期货经营机构在日常业务开展中应需特别注意的地方,做到明确提示,提示留痕,尤其在制式业务合同中对不利于普通交易者的格式条款进行强调和提醒。

总结:《期货法》的制定出台,是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际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立法重点在于规范期货市场,同时又兼顾衍生品市场;在总结提炼既有经验的基础上,为改革创新预留了空间;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市场风险防控,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构建交易者保护体系,加大普通交易者保护力度;对标国际最佳实践,构建了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期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和衍生品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为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和市场的长远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