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货日报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详解: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从2013年开始起草,历时近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终于“破茧而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在会议闭幕后的第一时间,接受了期货日报记者的独家专访。在他看来,期货和衍生品法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顺利经过三次审议,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有三方面重要原因:
一是党中央高度重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审议和修改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指明了方向;二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客观上需要从法律层面规范期货业和期货市场,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三是我国期货业和期货市场发展不断加快,对活跃商品流通、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谈意义:健全金融法律体系 完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法律制度
尹中卿告诉期货日报记者,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完善期货和衍生品法律制度、推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法治建设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法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有的法律甚至经过多次修订或修正。目前,在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信托等六大金融行业中,唯独期货业还没有制定法律,成为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中的缺失和空白。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健全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从法律层面建立权威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为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保驾护航。”尹中卿说。
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市场主要依靠国务院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调整;衍生品市场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调整。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现行法规体系的层次和效力不高,监管标准不统一,交易规则碎片化,缺少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不完备,不能适应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需要。
尹中卿认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实施,让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有了根本大法,规范、保障、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统一、完善、强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
评特点:既是改革创新法 也是规范保护法 更是保障促进法
尹中卿表示,刚刚表决通过的期货和衍生品法,适应了我国期货和衍生品服务国民经济特别是实体经济的迫切需要,满足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统一完整、创新发展、对外开放、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现实要求,既是一部改革创新法,也是一部规范保护法,更是一部保障促进法。
一是适应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需要。期货和衍生品法将“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确立为立法宗旨,突出期货和衍生品为国民经济、实体经济服务的功能定位。对于打通金融血脉、活跃商品流通、稳定企业经营、推动产业升级、保障供应链安全、促进经济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适应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统一完整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单一期货监管机构与多种衍生品市场参与主体所属不同监管机构的矛盾越发突出。期货和衍生品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统筹场内、场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明确界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结构性关系,将其纳入同一部法律,适应金融业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趋势,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协调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三是适应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充分考虑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特殊性,把握好稳定性与灵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现实性与前瞻性之间的分寸,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所依赖的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中央对手方清算、履约担保等基本制度与民法典、担保法、公司法、破产法有关规定协调衔接,保护基础合同关系和交易者权益,为市场发展和监管执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四是适应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目前,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刚刚起步,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深度和广度还不够。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缺乏对外开放的制度安排,涉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法规还有许多空白。期货和衍生品法,秉持国际化发展理念,既注意保持我国制度规则的特色,又注意与国际上通行惯例接轨,对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互联互通、参与机构权利责任义务、交易者权益保障、跨境监管协作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作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趋势、又适应国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潮流的制度安排。
五是适应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期货和衍生品法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确立为立法宗旨,明确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要求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同时将“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在条文中创设了特有的风险控制制度,完善了一般风险控制制度,健全了市场风险识别、风险预防和处置体系,限制过度投机行为,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风险奠定了法律基础。
论突破:调整对象更全面 适用范围更广泛 框架结构更合理 概念定义更准确
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期货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尹中卿认为:“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不仅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调研论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反映机构、行业、市场、监管部门的诉求,全面汇聚全国人大代表、行业部门、专家学者的智慧,反复斟酌完善,善于在矛盾焦点‘砍一刀’,找到最大公约数和平衡点,凝聚各方共识,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增强法律制度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尹中卿介绍,在立法过程中注意稳妥处理各种关系:第一,既立足我国国情、发展阶段和市场实际,又具有全球视野,借鉴发达市场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第二,既善于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吸收和提炼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的核心内容,将比较成熟、富有成效的做法和规定综合、概括、上升为法律制度,又勇于突破创新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法律规范,着眼长远,把握大势,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第三,既注意协调现有法规冲突,弥补法律空白,又注重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突出期货和衍生品法特点,着力解决基本性、制度性问题。
在尹中卿看来,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制度相比,期货和衍生品法具有四大突破:
调整对象更全面。期货和衍生品法并非现行法规制度的简单升级,其调整对象从现行法规制度以期货交易管理为主,扩大到整个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在交易方面全链条覆盖,总结提炼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一般规定,概括规定了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结算与交易的基本制度。在机构方面全方位覆盖,从交易者、经营机构到交易场所,再到结算机构、服务机构,还涉及保证金存管机构、监测监控机构,再到自治自律机构、监管机构、跨境监管协作,将市场全部法律关系,纳入到法律调整对象范畴中来。
适用范围更广泛。期货和衍生品法弥补了现行法规制度的不足,适用范围从境内扩大到境外,统筹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进行前瞻性制度安排,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特别设置“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一章,对期货和衍生品跨境交易进行规定,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互联互通保驾护航。
框架结构更合理。现有法规体系都是按照先机构后行为、先交易所后经营机构的顺序来规定,期货和衍生品法则采取了先行为后机构、先经营机构后交易场所的顺序,适应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从行业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从机构监管转变为行为合规监管的趋势。在章节设置上,增加“期货交易者”“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4章,完善了有关规定。
法律用语更准确。与现行法规制度相比,期货和衍生品法适应了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将“期货投资者”改为“期货交易者”,将“期货公司”改为“期货经营机构”,将“期货交易所”改为“期货交易场所”;概念定义从集中单列,改为在正文中混合出现,增加了衍生品交易、互换合约、远期合约等概念定义。
讲落实:任务仍艰巨 做好配套规定 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尹中卿建议,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期货和衍生品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为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和市场的长远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此前,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两次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体现了我国开门立法、全过程民主的立法精神。”尹中卿说,正因为此,期货和衍生品法行业认可度较高,在社会上也达成了相当的共识。法律颁布后,8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无论是在实施之前的3个多月时间,还是在法律实施之后,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任务仍然艰巨。
尹中卿表示,按照立法法规定,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出配套规定。期货和衍生品法第23、36、38、51、58、77、112条都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具体办法、标准,第70、105条还要求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期货市场的规章和规则、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规则、期货经营机构持续性经营规则,第104条还要求期货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第83条还要求期货交易所制定有关业务规则。
尹中卿建议,从现在开始,法律授权的所有机关、机构都要及时启动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治规范指引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工作,完善与期货和衍生品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协作配合,形成合力,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高法律实施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期货和衍生品法全面、切实、有效贯彻实施。
尹中卿希望,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及其从业人员要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学习,有关新闻媒体要做好法律的宣传、解读和普及。“各方面凝心聚力,不断提升全社会对期货和衍生品的认可度,不断增强全行业对法律的遵从度,为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和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为期货和衍生品法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