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上当受骗 远离非法期货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主要特征包括:标的物为标准合约、场内集中竞价交易、交易具有双向性、存在杠杆机制、对冲了结等,目的在于通过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获得风险利润,转移现货市场的风险(套期保值)。

现货交易,交易标的物为实物商品或者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可以采取的交易方式为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目的在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允许采取对冲方式进行交易。

近年来,我国期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经国务院批准、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期货交易所陆续设立,截至目前共有四家,分别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案例:

近些年,部分现货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死灰复燃,而且违法违规手法花样百出,打着大宗商品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等旗号,行非法期货交易行为之实。以投资者奚某为例,奚某通过网络在某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开设交易账户,进行大宗商品的买入和卖出,交易价格由该平台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报出,时时在滚动。奚某根据交易平台客户端看到的价格下订单,选择时间买入或者卖出,如果“行情”判断准确,投资者存在获利机会,否则就会亏损。交易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操作数据、报表均由交易平台提供。2015年11-12月,奚某通过该平台买入和卖出“X商油”,共计亏损9万余元,但奚某与该平台及其会员单位从未进行过实物交易。后奚某将该平台告上法庭,法院认定:(1)就单独客户而言,与该平台是一对一的交易,但该平台是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并实行预约金、风险提示、限仓、强行平仓等制度;(2)结合奚某账户报表,可以看出客户建仓时可以买入也可以卖空,且奚某在其所有交易中始终没有实物交割,均是通过与建仓相反的操作了结合同义务;(3)上述事实证明涉案交易行为之目的并非转移油、银、铜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利润,故涉案交易具备期货交易特征。涉案交易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在某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无效,原告与某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书》,由后者赔偿前者6万余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