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我公司原《期货经纪合同》第七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即日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由于原油期货品种的上市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施行,我公司对原《期货经纪合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8月14日起生效。
新湖期货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