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案例轻松学

2024年6月6日,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为针对政策制定层面是否影响公平竞争进行专门审查而出台的的行政法规,条例的施行对于防止政府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结合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市监总局等五部门于2021年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建立与实施以来,各地政府及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与出台过程中切实履行了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普遍性问题。以下为市监总局及各地市监局公布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对以下案例的学习可以加深我们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
1.案例一、上海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纠正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scjgj.sh.gov.cn/056/20231205/2c984ad68c37a9a6018c38ef080412c2.html]]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8日印发《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某镇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设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库,每年选择注册在该镇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纳入库内,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选择施工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制定文件,设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库,要求入库企业注册在本镇,影响了其他具备合格资质的承包施工单位平等参与该区域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条例实施后,以上行为同样违反了条例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政策制定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条例的实施对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及生产要素流通壁垒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黑龙江某市人民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已享受奖补企业承诺五年内不迁离、不减少注册资本,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通报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整改案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c7ebee1b4be944848de7c8cc186e6cca.html]]
2022年,黑龙江省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某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鹤岗市、不减少注册资本”,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废止相关文件。
条例实施后,以上行为违反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规定。政策制定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案例三、福建省某市某区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对特定经营者给予产业发展奖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通报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整改案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c7ebee1b4be944848de7c8cc186e6cca.html]]
2022年,福建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某区进一步支持保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保温产业平台管理公司奖励金考评细则,对保温产业平台管理公司(即某保温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建筑业产值贡献、地方经济贡献、资质晋升、解决就业、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劳务纠纷、企业引进等8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对保温产业平台管理公司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奖励,每得1分奖励1万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对特定企业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奖励,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目前,该区人民政府已废止相关文件。
条例实施后,以上行为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关于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政策制定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以上案例显示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导向及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通过对以上案例的研习,帮助我们深入地理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
[1]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纠正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scjgj.sh.gov.cn/056/20231205/2c984ad68c37a9a6018c38ef080412c2.html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通报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整改案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c7ebee1b4be944848de7c8cc186e6cca.html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通报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整改案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c7ebee1b4be944848de7c8cc186e6c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