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大智慧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案
2023 年 2 月 20 日,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起的全
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 司 ( 以下简称大智慧)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调解结案, 控股股东 、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虹全额赔偿诉请金额 86.14 万元,并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原告投服中心的诉讼 请求全部实现,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同 日,该 案衍生诉讼大智慧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 慧公司将共获赔约 3.35 亿元。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投保机构 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投保机构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 偿的案件。通过代位诉讼起到了震慑 “关键少数” 、追 “首 恶”的积极效果,避免了对上市公司现有股东的二次伤害, 这是落实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较好平 衡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保护的典型案例。
新三板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适用无争议 事实记载机制
某新三板退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于 2019 年被 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投资者诉至南京中院,要求赔偿因公 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该公司主办券商 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 年初,中证资本市 场法律服务中心接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后,及时 与主办法官及纠纷各方取得联系,调解过程中虽然各方当事 人无法就原告诉请达成一致,但就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
“揭露日” “基准日” 以及 “基准价”四个方面取得共识, 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 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将经过各 方确认的 “三日一价”书面反馈给南京中院。在后续诉讼程 序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这 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 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 法〔2018〕305 号 ) ,在 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方面的有益尝试,既有利于提 高诉调对接等多元解纷机制质效,又能有效减轻人民法院讼 累,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