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公司发现多起不法机构利用直播间等方式盗用本公司(新湖国际期货)的名义开展境外期货代理业务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声誉。现郑重作出以下声明:
本公司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本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使用本公司商标及标识,任何冒用本公司名义的行为均属非法。新湖国际期货在国内从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代理商,也从未设立办事处。谨此告诫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本公司授权,禁止使用本公司信息(公司名称、简介及相关资质等)进行宣传或营销活动。
本公司官方网站 http://www.xinhu.hk,欢迎广大投资者致电查询信息。
本公司将会对任何冒用本公司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机构或个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所交易者适当性和开户相关工作,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我所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并对《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业务指南》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docx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业务指南》修正案及修订稿.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