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公司发现多起不法机构利用直播间等方式盗用本公司(新湖国际期货)的名义开展境外期货代理业务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声誉。现郑重作出以下声明:
本公司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本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使用本公司商标及标识,任何冒用本公司名义的行为均属非法。新湖国际期货在国内从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代理商,也从未设立办事处。谨此告诫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本公司授权,禁止使用本公司信息(公司名称、简介及相关资质等)进行宣传或营销活动。
本公司官方网站 http://www.xinhu.hk,欢迎广大投资者致电查询信息。
本公司将会对任何冒用本公司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机构或个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提升交易所服务水平,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标准仓单转让货款收付业务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规则,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收付,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交易所办理。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公布,修改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委托交易所办理的货款收付业务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3。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doc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doc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转让货款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doc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