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1月25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开展“新型粮食银行”试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保障农民收益,解决产区农户存储、售粮、融资等问题,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开展“新型粮食银行”试点。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

  试点原则如下:(1)保护农户利益,鼓励对农户利益保障效果良好的试点项目;(2)契合企业发展,鼓励与企业现有业务发展方向一致的试点项目;(3)注重长期效果,鼓励运行规范且模式可持续的试点项目;(4)助力扶贫攻坚,鼓励符合国家“精准扶贫”战略的试点项目。

  二、试点内容

  “新型粮食银行”以玉米为试点品种,试点主体提供粮食收购、储存等服务,结合售粮主体需求提供点价业务;同时可通过期货、期权市场进行风险对冲,或以期货价格为基础提供质押融资业务。

  三、试点要求

  “新型粮食银行”试点项目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申请主体

  试点申请主体须为大商所东北三省一区玉米交割仓库,包括单体库、集团库分库、延伸库区。

  (二)服务对象

  试点服务对象为农民合作社。

  (三)试点模式

  试点模式包括如下要点:

  1. 试点申请主体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粮食收购、储存等服务,签订合同、粮食入库后,试点申请主体应在一定时间内提供一次或多次点价结算,是否提供保底价不做要求,结算前粮权不转移。

  2. 试点申请主体在如下两项业务中应至少提供一项

  (1)通过期货、期权市场对冲价格波动风险,比例不低于业务规模的50%;

  (2)协助并促成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质押融资业务,融资利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货值价格使用期货价格+基差进行确定。

  3. 针对项目标的购买保险。

  (四)试点品种

  玉米。

  (五)试点规模

  集团库分库最大申请量3万吨;单体库、延伸库区最大申请量1万吨。

  (六)试点项目开展时间

  2019年2月-2019年4月。

  四、试点流程

  试点工作采用“项目申请、过程跟踪、事后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项目申请

  项目申请时间为本通知发布日起1周内。

  申请主体申请试点项目须提供填写完整的《“新型粮食银行”试点项目申请表》(附件1),由申请单位盖公章。

  (二)过程跟踪

  项目运行期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月向大商所报送《“新型粮食银行”试点项目进度表》(附件2),说明项目进展情况。大商所不定期对申请的试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问询和检查。大商所有权取消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交材料的试点项目。

  (三)事后评审

  试点项目结束后,申请主体须提供填写完整的《“新型粮食银行”试点项目结项报告》(附件3)与相关结项申报材料,大商所对结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现场评审。

  五、试点经费

  大商所向通过结项评审的申请主体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同一项目“新型粮食银行”与“保险+期货”、“场外期权”不能兼得服务费支持,申请主体与服务对象需共同提供承诺书,承诺参加试点的同一批粮食未参加过“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其它相关试点项目。若存在不诚信现象,则取消双方参加“新型粮食银行”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

  请有意向的相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试点推进工作并把握好时间节点,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黄克伟  王宪勇

  联系方式:0411-84808472  0411-84808568

  邮箱:huangkw@dce.com.cn

 

  附件1:“新型粮食银行”试点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2:“新型粮食银行”试点项目进度表.docx

  附件3:“新型粮食银行”试点项目结项报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