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专栏】投资者服务热线问答(2023年第3期)关于主板股票

1. 主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哪些情形会被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答:投资者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时,若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如股票出现快速上涨或下跌,直接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深交所将对其实施一次临时停牌,当日后续在该方向上不再实施临时停牌。如股票出现剧烈波动,较当日开盘价先上涨达到或超过30%、60%,各停牌一次后,转而下跌,又较开盘价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也将各停牌一次,全日最多停牌四次。
2. 某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盘中竞价交易价格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或60%),是否就会触发盘中临时停牌机制?
答:即时行情显示的涨跌幅是以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以发行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主板股票上市首日竞价交易触发盘中临时停牌,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4.3.4条规定的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情形。也就是说,触发盘中临时停牌,是盘中交易价格与“当日开盘价格”比较,而不是与“发行价格”比较。所以,在上市首日,主板股票交易价格相较发行价格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或60%),不一定会触发盘中临时停牌。
举个例子,主板股票X发行价格为10元/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为12元/股。当首日竞价交易价格涨幅达到30%时,其价格为10×(1+30%)=13.00元/股。但此时,该股票不会触发盘中临时停牌,当竞价交易价格达到或超过15.6元/股(即较开盘价12元/股上涨30%),才会因首次上涨达到或超过30%而触发临时停牌。
3. 主板股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是否可以继续申报?
答: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4. 主板股票竞价交易公开信息的披露规则是怎样的?
答: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深交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
(三)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收盘价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主板A股股票的对应分类指数是深交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
主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深交所仅在上市首日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5. 主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哪些情形,属于异常波动?
答:在主板股票竞价交易中,下列情形属于异常波动:
(一)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二)ST和*ST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
(三)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该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异常波动情形,深交所将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投资者可登录深交所官网了解。
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6. 主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哪些情形,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答:在主板股票竞价交易中,下列情形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一)主板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规定的“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或“ST和*ST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主板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主板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深交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7.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主板股票能否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答: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上市的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深交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8. 注册制下主板股票是否可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
答:为防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上市的主板股票,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其他股票可以继续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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