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世界投资者周】左青云: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之衍生品交易基本制度

目前,国内形成了NAFMII体系下的银行间场外衍生品市场、SAC体系下的证券期货场外衍生品市场以及ISDA体系下的外资机构柜台市场三大市场体系三足鼎立的市场格局。

正如前文所述,新法将期货交易之外的其他衍生品交易纳入规范,但由于新法主要规范期货交易,其他金融衍生品均处于摸索阶段,所以,新法只在专门章节对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制度做了规定,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

(一) 开展方式

1. 场内交易

依法设立的场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可以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

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应当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2. 主协议交易方式

如上文所述,衍生品交易方可采用NAFMII主协议、SAC主协议以及ISDA主协议进行交易。

(二) 单一协议制度

衍生品交易采用主协议方式的,主协议、主协议项下的全部补充协议以及交易双方就各项具体交易作出的约定等,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一个完整的单一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在签署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双方之间只存在一个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每一笔交易均为该合同法律关系下的一项具体交易,而非独立的合同关系。

单一协议是一种伞形结构:一份主协议、多份补充协议、若干交易确认书。伞状结构是衍生品交易最基本的制度安排,正是通过对单一协议的约定及安排,当出现违约或终止事件时,交易双方对在同一合同法律关系下的所有交易或所有受影响交易都会提前终止,进行终止净额结算。

单一协议的主要功能体现在:

(1)降低破产管理人对不同交易分别行使“别择权”的风险;

(2)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及补充协议后,再以确认书的形式进行交易,无须再就主要法律及商业条款进行协商;

(3)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

(三) 履约担保制度

进行衍生品交易,可以依法通过质押等方式提供履约保障。

(四)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

依法采用主协议方式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可以依照协议约定终止交易,并按净额对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盈亏进行结算。

终止净额结算是指当发生主协议项下规定的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交易双方之间所有现在未到期交易提前终止,并对上述提前终止的交易项下的盈利和亏损轧差结算净额,以该净额的价值作为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金额,以替代或更新之前存在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终止净额结算和单一协议一样,终止净额结算不因交易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也就是说,新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的单一协议制度和终止净额结算制度确保排除破产管理人行使别除权。

来源:大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