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人民币贷款增加7089亿元 广义货币增长13.7%

央行数据显示,11月人民币贷款增加7089亿,广义货币增13.7%。

2015年11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一、广义货币增长13.7%,狭义货币增长15.7%

11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37.40万亿元,同比增长13.7%,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去年同期高0.2个和1.4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38.76万亿元,同比增长15.7%,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去年同期高1.7个和12.5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6.03万亿元,同比增长3.2%。当月净投放现金428亿元。

二、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7089亿元,外币贷款减少262亿美元

11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98.73万亿元,同比增长13.9%。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93.36万亿元,同比增长14.9%,增速比上月低0.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高1.5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7089亿元,同比少增2347亿元。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加3844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567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3278亿元;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加5011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952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317亿元,票据融资增加1426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减少1671亿元。月末外币贷款余额8407亿美元,同比下降4.9%,当月外币贷款减少262亿美元。

三、当月人民币存款增加1.43万亿元,外币存款减少203亿美元

11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139.77万亿元,同比增长12.8%。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135.74万亿元,同比增长13.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去年同期高0.4个和0.3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存款增加1.43万亿元,同比多增5833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938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1.04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2845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2161亿元。月末外币存款余额6305亿美元,同比增长0.9%,当月外币存款减少203亿美元。

四、11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90%,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85%

11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回购方式合计成交73.86万亿元,日均成交3.52万亿元,日均成交比去年同期增长141.7%。其中,同业拆借、现券和质押式回购日均成交分别同比增长146.8%、154.0%和139.7%。

当月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1.90%,分别比上月和去年同期低0.09个和0.92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1.85%,分别比上月和去年同期低0.09个和0.94个百分点。

五、11月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5358亿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2219亿元

2015年11月,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的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分别发生4529亿元、829亿元、677亿元、1542亿元。

注1:当期数据为初步数。

注2:2011年10月起,货币供应量已包括住房公积金中心存款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

注3:自2014年8月份开始,转口贸易被调整到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货物贸易金额扩大,服务贸易金额相应减少。

注4:本月M2同比增速根据可比口径计算。

注5: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2015年11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

初步统计,2015年11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02万亿元,比上月多4878亿元,比去年同期少1089亿元。其中,当月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8873亿元,同比多增330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减少1142亿元,同比多减861亿元;委托贷款增加910亿元,同比少增409亿元;信托贷款减少301亿元,同比少减13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减少2546亿元,同比多减1878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3358亿元,同比多1551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568亿元,同比多189亿元。

注1:社会融资规模是指实体经济(境内非金融企业和住户,下同)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其中,增量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每月、每季或每年)获得的资金额,存量指标是指一定时期末(月末、季末或年末)获得的资金余额。

注2: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来源于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保监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

注3:社会融资规模中的本外币贷款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人民币和外币贷款,不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和境外贷款。

注4:2015年1月起,委托贷款统计制度进行了调整,将委托贷款划分为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和一般委托贷款。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委托贷款只包括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贷款人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向境内实体经济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般委托贷款。

注5:当期数据为初步统计数,当月比上月、比去年同期的数据为可比口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