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的【2015】261号文件精神,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5年11月30日结算时起,聚丙烯和聚乙烯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0% ,如遇交易所保证金调整,公司保证金调整为交易所保证金基础上加收4%。
请各位投资者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谨慎运作,理性投资。
特此通知。
新湖期货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