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期货经纪合同》(201703版)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我公司原《期货经纪合同》第七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即日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由于商品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新的交易规则,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17年3月9日颁布最新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我公司对原《期货经纪合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3月31日起生效。

附件:《期货经纪合同》( 201703版 ).docx

新湖期货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