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政策制度沿革与框架
近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强调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其中对于公平竞争政策方面,全会提出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这显示了我国政府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以及通过法治手段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导向。此前颁布的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是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
我国公平竞争政策始于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了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初步设想;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国于1993年与2007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这标志着我国针对市场领域的公平竞争政策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正式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开始规范“有形的手”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审查标准、程序和监督保障,使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及至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成熟。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平竞争制度。法律层面,《反垄断法》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行为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规层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针对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政策角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此外还包括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从框架及原则性层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进行指导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从政策具体实施落地角度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予以具体支撑。
以上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公平竞争领域从市场到政府、从无形到有形均逐步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维护了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